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洁与廖水清、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14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洁,女,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芸,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秋英,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廖水清,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秋璇,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宇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炳,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洁因与被上诉人廖水清、原审被告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沥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洁向本院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杨洁向廖水清支付工程款283725.5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廖水清向杨洁赔偿损失2039325元(按128800元/月计算,从2017年7月7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日);3、判令廖水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杨洁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4655630元,除直接支付给沥桂公司的387万元外,还向廖水清支付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256520元、以借款形式支付或以代付形式支付及其余直接支付给廖水清的工程款529110元,杨洁合计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4655630元。廖水清提供的《某幼儿园建筑工程》结算单形成于工程最终联合验收合格后,该证据实为杨洁、廖水清、沥桂公司对无异议项目结算的凭证,其中列明的款项即为杨洁已经支付和应付的工程款。廖水清提出有额外七十多万元的款项未付,但是廖水清没有单据可证明应付工程款,因此三方有异议的数据并未显示在该手写材料里面,而仅把无异议的项目进行了列明。廖水清将该份结算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可证明杨洁实际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4655630元。工程完工后,未最终结算成功的原因在于廖水清,杨洁对于未支付工程款没有过错,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杨洁对2017年10月26日《借条》、2018年4月28日《借条》以及杨洁支付给陆某2万元监理费未完成举证任务。但上述代付款项在《某幼儿园建筑工程》手写结算单中三方已经确认,足以认定。
二、廖水清导致工程延误的原因主要有:1、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延误。涉案工程在工期内因消防水池基坑支护未有方案、现场坑基支护有失土迹象、存在塌墙隐患而被责令停工整顿,足以说明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了工期的拖延;在涉案工程验收的过程中,抽芯检测、抗拔检测等项目检测时均因未达到验收标准而进行了整改,导致验收的过程延长,此亦是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2、廖水清在涉案工程进行过程中,曾多次因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推进工程进度,杨洁为了工程尽快完工不得不代为支付或以借款形式支付给其多笔资金,如杨洁不代为垫付或提前支付大笔的费用,廖水清根本无力支持工程的正常施工。代为支付的项目包括监理费、相关检测费、工人工资、挖掘机费用等,这些代付费用均是在廖水清无力承担时,第三方提出不支付费用即不配合工程进度,杨洁才无奈代为支付的。杨洁增加工程、修改图纸不至于导致工期延误。杨洁增加工程、修改图纸,均不在工程关键线路上,并不会导致工程工期的延误。尤其对于图纸修改,从杨洁与廖水清就因图纸修改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仅为两三万元可知,修改图纸均是极小范围的变动,因修改图纸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也是极小量的。廖水清认为杨洁增加工程量、修改图纸,因此应当对工期进行顺延。杨洁认为对工期顺延应采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即关键线路标准。监理单位向一审法院表示涉案工程延误有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原因,也有建设单位围墙规划原因。可见,涉案工程工期延误是有廖水清的原因的。而所谓建设单位围墙规划原因,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南海大沥镇某股份合作经济社,并不是杨洁,杨洁对此没有过错。且杨洁与廖水清在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明确说明了由于考虑围墙建设过程中处理四邻关系才变更工期为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故双方在考虑该事项的情况下已对工期进行了变更,后续工期的延误廖水清再以此为由属于无理主张,故廖水清应向杨洁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杨洁的损失为其向南海大沥镇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交纳的租金,租金标准为128800元/月,廖水清应按此标准赔偿损失。即便工期延误有廖水清与建设单位的原因,也应进一步认定廖水清在工期延误中的过错程度和比例,进而认定其应赔偿杨洁损失的数额。涉案工程在2018年11月2日最终验收成功,因此工程完工应是在2018年11月2日。在验收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多次整改、返工期间亦属于工期之内,因此在验收成功之前不属于完工。
廖水清辩称:一审判决已查清已付工程款的数额,杨洁要求仅向廖水清支付283725.5元与事实不符。一审查明涉案工程延期的原因有杨洁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原因,村民对围墙施工闹事,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等各种原因导致涉案工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施工完毕,责任不在于廖水清,故杨洁请求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廖水清对增加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的请求,严重损害了廖水清的合法权益,廖水清对此没有上诉是希望尽快收到剩余的款项。工程在二审期间质保期已过,希望二审法院把质保金以及未付工程款一起判决。
沥桂公司述称,本案的上诉请求及请求事项与沥桂公司无关,并且沥桂公司对杨洁与廖水清的增加工程的款项以及其之间支付的情况并不清楚。
廖水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沥桂公司立即支付廖水清工程款1359831.8元;2.沥桂公司向廖水清支付自2018年5月17日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359831.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杨洁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沥桂公司向廖水清返还工人工资保证金225974元及视频押金18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沥桂公司和杨洁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杨洁(乙方)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甲方,以下简称某经济社)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黄岐某地块面积为4852.3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36年2月29日止,从2016年3月1日起甲方按现状交付土地给乙方使用;租金28元/月平方米;等等。
沥桂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2016年6月17日,沥桂公司(甲方)、廖水清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地址为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某号,工程范围为按施工图纸内指定区域的全部工作内容(除特殊说明外),合同造价4800000元,按最后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为准。承包方式为按照中标单价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税费承包施工。乙方须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乙方向甲方上缴管理费和工程款的使用:建筑税按工程总造价,实际以开票当期税务部门通知交纳税款时的税率为准;工程管理费为100000元,工程资料费及材料送检费为25000元,劳务费为5000元;缴纳的税费、保险费、工程资料费以及一切社会收费等均由乙方负责;所有工程款及每次进度款必须划入甲方账户内后,并按应收缴标准扣除应缴费用及税金,余款拨回乙方使用,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缴清管理费及税金,待工程结算时同时结清。本工程工期为6个月,工期起始日期按施工许可证日期计起,若超期,证件费用按每月5000元收取;等等。
2016年6月23日,杨洁(发包方、甲方)、廖水清(承包方、乙方)、沥桂公司(建筑单位)签订《幼儿园综合楼工程建筑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经济社幼儿园综合楼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乙方负责按图施工全包;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防雷工程施工、包安全施工和报建、挂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监理公司费用;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申请联合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资料送齐给甲方;工程价格不含发票及一切税金费。甲乙双方承担内容范围:幼儿园消防池四周挡土砌砖、不做(生活水箱不锈钢板,不锈钢水箱甲方负责);幼儿园地下水泥拆完木板后,做一次防水,批好荡保证不漏不浸;幼儿园楼面乙方捣完水泥,用磨机磨平后交付甲方二次装修;天面防水要刷两次防水;乙方负责十年外排污(室外建造三级化粪池)引致甲方排污管道;钢化玻璃雨棚甲方二次装修自定;乙方在打桩过程中,如果造成四周建筑物损害,甲方协助出面解决(甲方承担责任);本工程的所有需要人员施工的由乙方负责安排解决,包括室内外瓷砖的铺贴工作,即包工不包料;拆完排栅竣工验收,四周马路排水由甲方自己承担;排水管安装由乙方安排人员按图施工,包工包料;等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各种应送的检测材料,送检费由乙方支付。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要求:水电消防不包括在内,甲方负责,外墙瓷砖、内墙瓷砖、地砖、门窗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施工与安装,即乙方包工不包料;等等。合同工期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止,合同约定时间内乙方必须将工程完成,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超过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如此类推。工程造价按图施工总价约5000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测绘数据为准结算工程款(按1000元平方计算);完成打桩验收后合格支付工程合同款1250000元,完成二层楼板支付1000000元,完成封顶切好砖支付1000000元、完成外墙排栅支付750000元,工程竣工并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合格十天内支付工程款750000元,结算价的余款5%作为工程质金,付款期限为一年,日期于工程竣工联合整改验收合格之日计算,甲方无须支付保金利息,工程款汇款至沥桂公司银行账户。合同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合同尾部备注附乙方与挂靠建筑单位的合同、乙方建筑单位的委托书、乙方的身份证、建筑单位的资质。
2016年8月12日,杨洁(发包方、甲方)、廖水清(承包方、乙方)签订《大沥镇黄岐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图纸管桩费用和检测费用由廖水清负责,新变更钻桩检测费及材料费用由杨洁补偿廖水清120000元,余下全部费用由廖水清负责,杨洁交完邀标费用后全部报施工许可证费用由廖水清负责,施工过程发生所有费用全部由廖水清负责,该幼儿园教学综合楼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廖水清负责。
2017年2月16日,杨洁(发包方、甲方)、廖水清(承包方、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四邻居民阻挠投诉及修改桩基础类型(即原静压管桩改为冲孔混凝土灌注桩)等问题造成原施工期拖延;按工程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调,同意将原合同工期改为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共计150天,如承包方拖延工程,要求承担合同内的约定,顺延一天罚扣3000元,以此类推;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在不影响乙方工程进度的同时于5月1日进入工地进行二次装修(即在5月1日前工程完成首层土建工程提供给甲方进行二次装修),乙方不能以此作为推迟工程的借口;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泥石流、大暴雨等)及甲方对建筑物图纸的修改造成拖延工期,工期顺延。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
2017年3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作出《责令停工通知书》,认为在现场检查中,涉案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西侧消防水池基坑支护未有方案、现场基坑支护有失土迹象、存在塌墙隐患,要求立即停止消防池施工(除抢险措施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立即针对现场聘请专家组出具抢险方案及下一步施工方案。
2017年8月29日,杨洁(甲方)、廖水清(乙方)签订《黄岐幼儿园综合楼围墙施工协议》,约定:按甲方提供图纸施工(不包铁栏杆、不包文化砖),其他工艺均由乙方承担完成,分三次付款,总工程款合计为180000元整;竣工联合验收后,改动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责任;开工时间,由甲方提供施工条件后可施工当日算起,20日完工,不计雨水天,如有村民不同意的话,由甲方去协商;施工过程遇到电线预埋点及化粪池由乙方解决并恢复原状;施工后一星期预付工程款50000元,围墙完成后付100000元,联合验收后结清尾款30000元。
2017年9月27日,杨洁确认“1.因图纸修改后,一层15-16轴交D-1F轴间增加墙体,二墙面积34.2m砖墙及批荡,按每平方50元计算计1710元;2.增加四层9-10轴交B-C轴卫生间池内防水及批荡,用加汽砖填平费用2500元;3.天面层因图纸修改增梁高度,二条共21.6×0.7=15.1立方米,砼汤15.1立方米×500元=7560元;4.因图纸修改16-17轴交轴窗改门一层,3米×4.4米=13.2m2,费用1500元。合计13270元”。
廖水清持有一份2017年8月14日杨富强签名的字条“幼儿园卫生间地砖,甲方要改地砖颜色,人工费500元;甲方要砌厨房水沟及批荡贴瓷片,工资3500元;甲方要求材料落车结具一车250元”,杨洁予以确认。
杨洁持有一份2017年9月20日杨富强作为甲方、廖水清作为乙方签名的《幼儿园工地增加电井、电线沟及排污、排水管工程量》,合计工程款21369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结算款按19000元整计。廖水清予以确认。
廖枚荣于2016年9月5日向沥桂公司转账支付265000元,附言为建筑款。
杨洁向沥桂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情况如下:2017年2月9日70000元、2017年2月17日1180000元、2017年4月19日1000000元、2017年6月16日500000元、2017年7月8日480000元、2017年9月1日500000元、2017年9月20日90000元、2018年11月26日50000元,合计3870000元。
杨洁于2016年9月22日向廖水清转账120000元。廖水清于同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取静压桩41条转钻桩19条的差价补额120000元。
杨洁于2017年9月28日向廖水清转账50000元。廖水清于同日出具《借据》,确认借到杨洁50000元,在后期工程款中扣除。
廖水清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工程款11760元用于支付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费用,此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诉讼中,廖水清陈述其未实际收到该费用,空气检测费也不应由其承担。
杨洁于2017年11月8日向廖水清转账86520元,廖水清于2017年11月4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36520元(厨房地沟散水4250元、修改图纸增加梁13270元、增加电井、排污、排水管19000元),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围墙首付款50000元。
廖水清于2018年1月30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5100元用于安装尿斗、坐厕等人工费用。诉讼中,廖水清确认收到该5100元。
杨洁于2018年2月12日向廖水清转账100644元、向陈富强转账13300元、向陈某转账13130元、向刘庆林转账19300元、向刘某转账53626元。廖水清于2018年2月8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200000元用于支付挖机、外墙班、地砖班、铁工班和时工、杂工等工人工资,此笔预借款在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中扣除,银联转账代付工人工资99356元。
杨富强于2018年4月24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8年4月29日微信转账10000元(备注为围墙进度款)、2018年5月6日微信转账10000元、2018年5月7日微信转账10000元予廖水清。廖水清于2018年5月7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30000元用于围墙基础建设,此款在工程款中扣除,注明另已支付增加挖机费2000元。
廖水清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16160元用于防雷检测费、3000元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费用、2130元用于天面挤塑板、卫生间防水费,4600元用于排水系统材料送检费用,5000元用于砂浆抗拔试验费,共30890元。诉讼中,廖水清陈述其未实际收到该借款,检测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2018年4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向某经济社开具发票,确认收取幼儿园教学综合楼防雷设施检测费6160元。
杨洁于2018年6月14日向廖水清转账20000元。
2018年9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某经济社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监理费30000元。
廖水清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工程款48753元用于支付混凝土款,此款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杨洁提供的招商银行流水明细显示2017年8月24日转账20000元予陆某,2017年8月20日转账30000元予廖水清,2017年8月25日转账100000元予廖水清。诉讼中,廖水清确认收到该130000元。
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于2016年4月19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6年10月20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某经济社。2018年5月17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对幼儿园教学综合楼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2018年12月5日,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资料显示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建筑面积4845.09m,地下**、地上**。
诉讼中,沥桂公司陈述:廖水清支付的265000元包含工人工资保证金225974元、代廖水清购买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12880.5元、代廖水清支付出入门禁费用3800元、代廖水清交纳给佛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视频押金18000元;证件延期费10000元是与廖水清口头约定的;税金646284.44元是按备案合同的造价总金额14.3%计算,尚未支付。
廖水清陈述:沥桂公司代廖水清支付工人工资486981.7元;没有约定证件延期费。
诉讼中,一审法院向佛山市南海区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发函,该公司复函:涉讼工程于2018年11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形成原因既有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原因,也有建设单位的围墙规划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廖水清、沥桂公司、杨洁三方签订的涉讼合同约定工程由廖水清进行施工,沥桂公司为廖水清的挂靠建筑单位,故廖水清与沥桂公司为挂靠关系,杨洁的合同相对方为廖水清,涉讼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关于涉讼工程的工程款。一、合同内工程。虽然涉讼合同无效,但涉讼工程已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故杨洁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涉讼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以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测绘数据为准。涉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显示建筑面积4845.09m,故涉讼合同内工程款为4845090元(1000元x4845.09m)。二、合同外增加工程。1.根据廖水清与杨洁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钻桩检测费即材料费由杨洁补偿廖水清120000元;2.根据廖水清与杨洁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的围墙施工协议,围墙工程款为180000元;3.根据杨洁于2017年9月27日的书面确认,因图纸修改增加工程,合共13270元;4.根据2017年8月14日杨富强签名的字条,卫生间地砖改颜色、砌厨房水沟及批荡贴瓷片、材料落车结具,合共4250元;5.根据2017年9月20日《幼儿园工地增加电井、电线沟及排污、排水管工程量》,工程款19000元。廖水清主张其出示的证据12、证据15显示的工程也为增加工程,杨洁不予认可。对此,一审法院具体分析认为:增加施工项目的,廖水清、杨洁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双方未就廖水清主张的增加项目签订补充合同,廖水清也未提供增加项目工程量的签证;且根据涉讼合同的表述,消防池、批荡、室内外瓷砖的铺贴均属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故廖水清主张其证据12和证据15中批荡、贴砖、消防池属于增加工程缺乏依据;另外,涉讼合同约定由廖水清包工包料施工,即除合同特别约定由杨洁提供的材料外,其余施工材料由廖水清负责,合同约定内外墙瓷砖、地砖由杨洁提供,故廖水清主张其证据15中铺地砖用沙、水泥属于增加工程缺乏依据。因此,廖水清主张其证据12、证据15的项目属于增加工程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杨洁应支付的工程款为5181610元(4845090元+120000元+180000元+13270元+4250元+19000元)。
关于杨洁已支付的工程款。一、杨洁已向沥桂公司支付工程款3870000元。二、杨洁向廖水清支付的工程款。1.关于2017年10月26日《借条》的11760元,廖水清虽出具《借条》向杨洁借款用于支付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费用,但否认收到款项,杨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款项支付予廖水清或检测方,杨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2.关于2018年4月28日《借条》的30890元,廖水清、杨洁约定施工过程中由廖水清负责各种应送的检测材料、送检费由廖水清支付,杨洁提供了防雷设施检测费发票,一审法院确认防雷设施检测费6160元为杨洁支付予廖水清的工程款。但杨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上述借条中的其他款项支付予廖水清或检测方,杨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3.关于监理费用,廖水清、杨洁约定由廖水清负责监理公司费用,杨洁提供了监理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审法院确认收据中的监理费用30000元为杨洁支付予廖水清的工程款。杨洁主张支付予陆某的20000元属于监理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陆某的身份,杨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4.关于2018年11月26日《借条》的款项,对应杨洁同日转账支付予沥桂公司的50000元,已计入杨洁支付予沥桂公司的款项中,不再计为杨洁支付予廖水清的款项。综上,杨洁向廖水清支付了工程款679780元(120000元+50000元+86520元+5100元+200000元+32000元+6160元+20000元+30000元+130000元)。
廖水清、杨洁约定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除工程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并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十天内支付,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支付,幼儿园教学综合楼于2018年11月2日经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故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案中,杨洁应支付工程款372749.5元(5181610元×95%-3870000元-679780元)予廖水清。廖水清请求的工程款超出核定部分,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故杨洁应以工程款372749.5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予廖水清。廖水清诉请的利息超出核定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廖水清与沥桂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沥桂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将其已收取的工程款转付予廖水清,廖水清也应支付双方合同约定的费用予沥桂公司。廖水清、沥桂公司约定沥桂公司缴纳的税费由廖水清承担,但沥桂公司主张的税费尚未实际支出,即廖水清应负担的税费数额尚不能确定,廖水清与沥桂公司之间尚不具备结算条件。故廖水清请求沥桂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返还款项、沥桂公司反诉请求廖水清退还款项,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均不予支持。
根据廖水清、杨洁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工期变更为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涉讼工程于2018年5月17日通过质量验收,故涉讼工程至2018年5月17日已完工。
从廖水清、杨洁的举证可知,涉讼工程在工期内有因消防水池基坑支护未有方案、现场基坑支护有失土迹象、存在塌墙隐患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杨洁也有增加工程、修改图纸。诉讼中,一审法院向涉讼工程的监理单位发函询问,监理单位也表示涉讼工程迟延完工的原因既有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原因,也有建设单位的围墙规划原因。故涉讼工程迟延完工并非廖水清单方原因造成,杨洁要求廖水清赔偿损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廖水清申请对新增工程量的造价进行鉴定以及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取涉讼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图纸变更、协调村民纠纷等停工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杨洁申请本院向监理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调取涉讼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工期、质量、验收的相关资料,均没有必要,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杨洁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72749.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廖水清;二、驳回廖水清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沥桂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四、驳回杨洁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9617.26元,减半收取计9808.63元(廖水清已预交),由廖水清负担6363.01元,由杨洁负担3445.62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廖水清,一审法院不另收退。反诉受理费947.77元(沥桂公司已预交),由沥桂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557.3元(杨洁已预交),由杨洁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廖水清对杨洁在二审提供的证据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另查明,2018年10月29日,杨洁转账支付给陆某30000元。佛山市南海区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确认杨洁分别于2017年8月24日支付20000元、于2018年9月20日支付30000元,于同年10月29日支付30000元,均为案涉工程监理费。
沥桂公司确认于2017年10月26日收到杨洁支付的室内环境检测费11760元、1200元,并已向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缴纳。
2016年11月25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案涉工程钻孔混凝土灌注柱低应变检测,确认13#桩为三类桩,应进行加注混凝土浆,再进行检测。2017年1月17日,该站经第三次检测确认满足设计要求。
2016年12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向沥桂公司等单位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称因消防池基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停工整改。同年12月30日,沥桂公司在回复单中确认已整改完毕。
2017年3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案涉工程二层梁钢筋焊接检测,检验结论为复检。同年3月16日,第二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同年3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相关单位决定取消该批次双面搭接焊,搭接方式改为钢筋绑扎搭接。
2017年3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向沥桂公司等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因工程存在安全管理隐患或违法违规事实,应整改。同年4月8日,沥桂公司在回复单中确认已整改完毕。
2017年7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沥桂公司等单位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称该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报告显示个别部位未达设计要求,应进行质量处理。《工程质量处理备案表》记载,2017年8月29日进行第三次检测,全数符合设计要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杨洁已付的工程款数额;二、廖水清是否应对延期完工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杨洁已付工程款数额问题
杨洁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2017年10月26日《借条》的11760元、2018年4月28日借条、及支付予陆某的20000元监理费不予认定不当。在本案中,杨洁在二审提供了沥桂公司的确认书证明已支付2017年10月26日《借条》的11760元及1200元室内环境检测费,沥桂公司亦当庭确认,故本院认定杨洁已支付该检测费12960元。对于2018年4月28日的《借条》的30890元,因廖水清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六已确认收到该借支款,其事后否认,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否认,故该30890元(包括一审法院已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费6160元)应在杨洁所欠工程款中扣减。对于本案工程的监理费,杨洁已提供转账凭证及监理公司的确认书予以证明其于2018年8月24日支付20000元、于2018年9月20日支付30000元监理费,廖水清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六亦已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杨洁已支付的监理费包括转账给陆某的20000元;至于杨洁于2018年10月29日支付的监理费30000元,因杨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廖水清有委托其支付该费用,或廖水清事后予以确认,故杨洁擅自向监理公司支付的该费用不应在其所欠的工程款中抵扣。综上,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杨洁向廖水清支付了工程款679780元的基础上,应加上上述杨洁已支付的工程款57690元,故杨洁合计已直接支付给廖水清工程款737470元。
因案涉工程造价为5181610元,杨洁已支付的工程款为4607470元,扣除5%的质保金,杨洁应支付给廖水清工程款315059.5元。一审法院支持的工程款利息亦应以该应付工程款315059.5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关于廖水清是否应对延期完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双方均确认案涉工程未按期完工,根据杨洁在二审提供的《工程质量处理备案表》《责令停工通知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廖水清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灌注柱、二层梁钢筋焊接、主体结构个别部位施工不合格等质量问题,以上存在于施工关键线路,必然影响施工进度,且因消防池基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被责令停工问题,明显影响施工进度。根据以上证据证明的确认检测合格或整改完毕的时间,扣除监管单位从检测到发出整改通知的时间18天,本院认定因廖水清的责任导致延期完工时间为83天,廖水清应赔偿因未及时完工给杨洁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因延期完工,由廖水清每天支付3000元违约金,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该赔偿标准为双方可预见的损失计算方法,故应参照该标准计算廖水清应赔偿给杨洁的经济损失。据此,廖水清应赔偿给杨洁249000元。杨洁请求按照其应付租金标准计算损失超出廖水清可预见的范围,本院对杨洁该请求不予采纳。
至于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于2017年3月31日向沥桂公司等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监理单位向沥桂公司发出的通知单,杨洁无其他证据佐证施工单位需停工整改,故本院对杨洁主张以上原因亦导致工程延期完工的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杨洁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应予纠正,但一审判决不属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变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杨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15059.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被上诉人廖水清;
四、被上诉人廖水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上诉人杨洁经济损失249000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廖水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杨洁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9617.26元,减半收取计9808.63元(廖水清已预交),由廖水清负担7846.9元,由杨洁负担1961.73元。反诉受理费947.77元(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557.3元(杨洁已预交),由杨洁负担10401.57元,由廖水清负担1155.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384.4元(杨洁已预交),由杨洁负担22845.96元,由廖水清负担2538.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翁丰好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敏仪
书 记 员 赵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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