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育福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3340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育福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育福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福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沥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沥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2082438.28元,并对涉案建设工程价款12082438.28元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参照贷款市场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计至本息付清时止;3.被告沥桂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6日,发包方***与原告签订《*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总承包承建*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风险、***、包通过国家有关验收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的方式进行总承包施工并履行建筑、安装总承包的责任。工程地点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工程内容为*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总建筑面积9274.81平方米。准确面积以完成实测并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为准。本工程含税大包干总价2150万元。实际施工过程中清单内容变更超过3%幅度的相应增减费用。钢筋单价以4100元/吨、C30水泥以350元/吨为标准,浮动超过5%时,则超出部分按当天实际金额进行增减。取得房产证时支付95%的费用,满一年再支付剩余部分。 在上述实际施工合同签订之前的2018年6月11日,发包方出于自身需要,就*花园179-192号住宅与被告沥桂公司已经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8年12月19日,发包方就*花园178号住宅与被告沥桂公司另外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达到发包方就自身物业应负有关备案、验收、税务等事项的需要。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及时施工及时竣工。所有涉案15栋房子已经全部拿到房产证。但被告不愿意按规定支付建设费用,不得已,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一、***已向原告全部支付完毕涉案工程的工程款。 二、原告对涉案工程存在部分内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时多收款项,原告应将多收的款项返还给***,对此,***已提起本案反诉。 三、原告对涉案工程存在逾期竣工和未移交全套资料的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对此,***已提起本案反诉。答辩的事实与理由和反诉状一致。 综上,***已全部履行完工程款支付义务,原告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以恶意诉讼方式提起本案,目的是企图逃避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损害***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沥桂公司辩称,一、原告***挂靠沥桂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沥桂公司已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178号住宅、179-192号住宅)履行完毕,合同款项已完成结算并依约向***支付了合同款项。 ***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质,因报建需要,***找到沥桂公司要求借用沥桂公司的资质。为此,***与沥桂公司签订《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确定合同价款是10225000元,***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括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全包干的形式,承担上述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沥桂公司在与***签订《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后,按照协议书约定与***于2018年6月11日、2018年12月19日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178号住宅、179-192号住宅)。沥桂公司在建设完成后积极协助办理竣工验收,178号、179-192号住宅后来也顺利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沥桂公司在收到***转账的1100万元,扣除了管理费和税费后,开具了对应数额的发票,向***转账了剩余的工程款项9998706.65元,***与沥桂公司签订的《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已履行完毕,该合同款项亦已经结算完毕,沥桂公司没有拖欠***任何款项。 另外,根据***向***出具的《收据》中写明“通过沥**1100万”,可见***已经收到了沥桂公司转账的1100万元工程款项,进一步证实了***与沥桂公司之间签订的《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的款项已结清。 沥桂公司并不清楚***与***签订的《*花园178-192号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要求***承担责任。 沥桂公司与***签订《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是10225000元,与***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178号住宅、179-192号住宅)确定的合同价款是1100万元,沥桂公司并不清楚两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也不知道两人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内容。因此沥桂公司无需对超出《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确定的内容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两原告提供的《*花园178-192号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该合同的发包方是***、承包方是两原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项是向发包方***主张,该工程款项的结算与沥桂公司无关,沥桂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只能要求***承担责任。 两原告要求沥桂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发包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沥桂公司与***签订的《挂靠协议》也没有约定连带责任,故***请求沥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法律根据。承担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并未提供沥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被挂靠单位沥桂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另,《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第六条第二款约定“本工程为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项目,一切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甲方一概不承担责任,甲方可协助乙方向建设单位追诉。如发生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达成共识,乙方保证对甲方不采取诉讼手段,并自愿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和抗辩权。”***无权要求沥桂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 综上,沥桂公司与***的款项已结清,两原告要求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望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无需沥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945235.51元(以违约金总额3412693.87元的57%请求);2.两原告向被告***返还税金370493.46元(以应返还税金649988.52元的57%请求);3.两原告向被告***返还工程款797133.42元(以应返还工程款1398479.68元的57%请求);4.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6日,***(合同发包方/甲方)与两原告(合同承包方/乙方)签订《*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含税大包干总价2150万元;总工期365日历天,以所有别墅取得《不动产权证》为工程竣工时间;乙方任何一次违约,甲方均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并且要求乙方按次支付不少于5000元的违约金;乙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合同附件2《造价清单》列明税金为直接费×9%,亦列明构成工程总造价的土建工程、室外工程和规费的各项明细内容。 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5日取得14栋的《施工许可证》,于2019年2月3日取得1栋的《施工许可证》。***于2018年9月5日签发14栋的《工程开工令》,于2019年2月3日签发1栋的《工程开工令》。涉案工程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1个)、4月13日(1个)、5月27日(1个)、10月13日(8个)、2021年1月19日(2个)、3月23日(2个)取得《不动产权证》。所以,两原告的竣工时间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工期。 两原告逾期竣工及未能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导致涉案别墅无法如期销售及交付,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此过程中,两原告一方面以拖延办证交证为手段,胁迫***先行支付剩余工程款;另一方面以虚列施工内容为手段增加工程量,欺骗***多支付工程款。***为尽快取得涉案别墅的房产证进行销售和交付物业,无奈只能同意两原告的无理要求。 2022年2月16日,两原告向***送达《****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结算清单》,工程结算金额23282438.28元,扣减已经支付和抵扣的进度款,两原告要求***支付剩余结算款150万元。两原告在结算清单中注明“未施工先结算、乙方承诺完成”。***表示根据资金情况2022年3月1日才可以支付该结算款。据此,***当即向***开具《结算收据》(日期:2022年3月1日)作为收款凭证。 2022年3月1日,***按***要求向其授权委托的收款账户(建行盐步支行、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44001667210053005666)转账150万元,并附注“工程结算款”。 但两原告收到结算工程款后,却至今未依约完成剩余的施工内容,导致***无法正常销售及交付涉案别墅。所以,两原告应当依约向***返还其未完成内容对应的工程款1398479.68元。 此外,***发现结算清单中所列税金649988.52元为多收款项。依据工程合同及附件2约定,税金应由两原告承担,其无权要求***支付。所以,两原告应将该款项返还给***。 两原告逾期竣工及未能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向***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经济损失。***投资兴建的15栋别墅(与*公司合作3栋)全部用于销售,别墅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售出9套,售价9300-11564元/平方米。参照已经销售别墅的单价、总价、逾期天数、银行1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两原告逾期竣工违约导致***占用资金利息成本损失为3412693.87元(详见《*花园178-192号住宅违约金计算表》)。故,***在合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额度内,按上述实际损失金额向两原告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 因此,两原告依据工程合同应当向***返还税金、返还工程款及支付违约金合计5461162.07元。2022年6月10日,***已把该债权的43%份额转让给*公司,并依法告知两原告。 综上所述,两原告逾期竣工及未能依约完成约定施工内容,事实清楚明确,已构成严重违约,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两原告依法应当向***返还多收款项及支付违约金,赔偿***的经济损失。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涉讼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无效。被告***主张的违约金是按照自己所定房款结合利率进行计算的,但房子是否已经售出、何时售出、售出价格、实际收款情况、房子有无按揭均是未知数,考虑到即使出房产证也并不一定能马上售出房屋,故以房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或损失无事实基础,损失属于被告***臆想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即使要计算损失,本案也是间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间接损失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涉讼工程是原告垫资承建的,***作为房屋的建设方,根本没有付出建设资金,从而不存在资金利息的损失,***的土地在办证前也在抵押贷款获利,土地不存在损失,违约金成立的前提是实际误工,但实际在办房产证前因为土地被抵押导致房产证办理延期,即使土地证在办证前已经解押,但解押至办证也需数月办证周期。涉讼承包工程合同第5条约定无效,该条款计算工期包含不可抗力因素,属于排除他人权利、免除自身义务,故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止时间应当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并非以取得房产证时间,否则该条款约定矛盾,“取得不动产权证”是竣工验收备案定语。被告***证据5的结算清单并非原告提供,即使为原告提供,***也应当清楚计算税金的基数、税点,根据原告推算,649988.52元应该是4999911.73元×13%计算得出,但4999911.73元是原告为*酒店施工所取得的施工款,针对该款,原告已经开票,见原告证据3,故被告***提交的结算清单也是事后伪造的,相关金额没有事实基础。***主张的未施工部分款项没有事实基础,未施工部分的内容不在合同范围内,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已经超出保修期。原告未收到债权转让的相关通知,债权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原告不确认。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举证如下: 1.*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原件1份, 2.水木铁工程内部协议原件1份、进度款审批表原件3组、现场签证表原件1份、年终结算原件2份、收款收据原件1份、丽湖混凝土送货单原件2份、结算单明细表原件1份、调价通知书原件2份、销售对数确认表原件1份、收据原件1份、工程进度单复印件1份, 3.发票统计表打印件1份、发票打印件1组、业务回单打印件2份、工程承揽合同复印件1份, 4.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抵押权)信息查询结果原件1组, 5.证明复印件1份。 被告***举证如下: 1.*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及附件1、2原件1份,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组、工程开工令复印件2份, 3.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组, 4.*花园178-192号住宅违约金计算表打件1份, 5.****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结算清单原件1份, 6.收据原件1份, 7.**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与***)打印件1份, 8.银行汇款单及业务委托书(其中业务委托书为原件)1组, 9.*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工程付款及办证时间表原件1份, 10.**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与***、**与**)打印件1份, 11.公证书原件1份, 12.*花园房屋买卖合约原件9份, 13.债权确立通知原件1份, 14.债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15.债权转让通知复印件1份, 16.快递单原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 17.情况说明(*酒店)原件1份,二手材料买卖合同复印件3份,*花园180、181、182号住宅合作开发协议复印件1份,工程款委托支付通知函复印件2份,*酒店塔楼十五层至三十八层砌砖、混凝土窗台、构造柱和过梁工程承揽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复印件1份, 18.情况说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1份、*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1份、付款委托书复印件1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 被告沥桂公司举证如下: 1.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原件1份, 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178号住宅、179-192号住宅)彩章打印件2份, 3.单位工程(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组, 4.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1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1组, 5.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公司、*公司)打印件1份。 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综合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作综合认证。 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6日,被告***(发包方、甲方)、两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工程内容为*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总建筑面积9274.81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风险、包安全、***、包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的方式进行总承包施工并履行建筑、安装总承包的责任;承包范围为按甲方提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造价总说明(附件1)、工程量清单(附件2)以及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及所包含的内容;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省市验收合格标准;总工期为365日历天,本工期为从甲方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下发的开工文件起到所有别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包括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各专业工程的工期,包含不可抗力因素,如甲方原因除外;本工程含税大包干总价2150万元,乙方按双方确认的图纸以及总说明要求进行施工,即工程总价固定为2150万元,造价汇总(详见附件2)内工程量仅供参考,若施工过程中按图施工无变更发生,或清单内容有变更发生且变更内容工程量不超出相应工程项目图算量3%,则按工程固定总价2150万元进行结算,若实际施工过程中清单内容有变更发生且变更清单内容工程量超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图纸算量3%,变更出部分按相应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进行结算(即在工程固定总价2150万元的基础上相应增减费用),若有增减项目内容双方另议;乙方按2018年7月10日的钢筋单价为4100元/吨(不含税),C30混凝土的单价为:350元/吨(含税)锁定,若材料到场时间上浮或下调超过5%时,则超出部分按当天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增减;自每栋别墅完成并分别取得相对应别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连同别墅的档案资料一齐交接给甲方后为通过验收,支付通过验收后的别墅合同总额的95%,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后,支付合同总额剩余的5%;乙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 2018年9月5日,被告沥桂公司(甲方)、原告***(乙方)签订《佛山市沥**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建设单位为***,工程名称为179-192号住宅,建设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花园,建筑面积8628.01㎡,合同价款10225000元;乙方承诺承担应由甲方承担的全部承包范围和合同责任、义务,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括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全包干的形式承担上述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管理费按总结算价1%收取,按工程所在地及公司应缴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合同印花税等)的全部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以上税金及管理费由乙方承担,工程款在甲方扣除当期应收费用后的余款支付给乙方;等等。 被告***(发包人)、被告沥桂公司(承包人)于2018年6月11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179号~192号住宅,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花园,建筑面积8628.01㎡,合同总价10225000元;等等。被告***(发包人)、被告沥桂公司(承包人)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178号,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花园,建筑面积646.8㎡,合同总价775000元;等等。 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沥桂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2020年1月14日200万元、2020年1月16日200万元、2020年4月17日50万元、2020年4月28日50万元、2021年4月29日100万元、2021年6月1日100万元、2021年8月6日50万元、2021年9月17日50万元、2021年11月2日50万元、2022年1月4日50万元、2022年1月20日50万元、2022年3月1日150万元,合计1100万元。被告沥桂公司向被告***开具了建筑服务发票,其中178号项目金额为775000元、179号~192号项目金额为10225000元。被告沥桂公司扣除了管理费和税费后向原告方转账了剩余工程款9998706.65元。 案外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原告育福隆公司转账3691655.81元、于2020年12月4日向原告育福隆公司转账1308255.92元,合计4999911.73元。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7月31日,原告育福隆公司向*公司开具47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名称均为十五层至三十八层砌砖、混凝土窗台、构造柱和过梁工程。 原告***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有:2019年12月9日,***“**,你好,打扰了,帮忙*的单叫**今天一定批了,多正的单财务也没安排时间付款,现在工程量不多了,*工人要放走一大部分,*工人也要走一部分,水池也要大部分材料,地下室也要批钢材,这个星期五拿不到钱我真的顶不住了,水池底板混凝土都无法捣,请帮忙,**”,**“多正的有安排啊,上周批了一次了”,***“还没有付出时间,这个星期我要付200多万出去,这段时间水池加地下室钢筋都拉了100多吨,今晚又来一车”,**“你与*那里先核对清楚,列一个账目明细来”,***“先帮忙把*已完成的单叫**今天批了,这个星期五还可以拿到钱,真的顶不住了,**”,**“财务说*拉钢筋的那个数是多少,大家核对一次出来”,***“好的,我和***先按合同先核对清楚”,**“**有事我让他去工地了,你拉钢筋五六百万有数也要对啊,刚才财务说这个数一直没有减”,***“那里的钢筋,*钢筋每次拉,你们材料部有数”“*的钢筋每次拉过来就叫你们材料部去验收核对了”,**“不是,是我们卖给你的旧排栅管那些”,***“那些可以,今天对好,多正上次已核对,按合同都还有900万”,**“去掉排栅都只剩下两三百了吧,那一月支付就只剩下一两百万了,*还有几钱”,***“排栅有500多万,应该还剩400万,*完工1000万以上,丽湖一分钱没拿”。 2021年1月5日,原告***向案外人**发送微信“***您好,这次款辛苦转大约200万左右到此帐户,帐号440……户名广州育福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支行,**”,**回复“好的”,随后**发送一份表格予原告***,***回复“收到,感谢”,**“**最新指示,说可以私户付款给你”,***“帐号6230……户名***,开户行*支行,**”。表格载明:合同金额2150万元、增加工程1158607.6元、总工程量22658607.6元、第一次付款500万元(走沥**)、第二次付款5044319.5元(抵扣工地废旧物资)、第三次付款891405元(抵扣工地废旧物资)、第四次付款(2020.11.18)3691655.81元、第五次付款(2020.12.2)1308255.92元、付款小计15935636.23元、余额6722971.37元。 2021年1月8日,案外人**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1346802.05元。 2021年1月15日,被告***向*花园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沥**筑公司在*花园承做的15套别墅所有事项,已按合同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政府各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沥桂公司押在贵处的押金可以全部退回,出现纠纷,责任由业主本人承担。 被告***持有一份《****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显示制单人为两原告,“业主签收”为“**2022.2.16”,清单内容为: 序 单位工程名称 含税金额(元) 备注 一 *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金额 含9%税金 其中,以下内容未施工、先结算。承诺收到结算款后一个月内完成 含税造价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四(7) 砖砌台阶 51983.19 含9%税金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五(4) 楼梯过水泥砂浆 78313.23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五(5) 天面露台铺砖 121702.1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六(3) 天面露台防水层 102128.64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六(5)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防水 371569.12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六(6) 阳台防水 42884.09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六(7) 天面露台隔热层 56171.35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七(3) 护窗栏杆 15107.4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七(4) 楼梯栏杆 152632.48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七(5)首层阳台栏杆未施工,15栋工程量共为60米 阳台栏杆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七(7) 客厅栏杆 66773.4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七(9) 室外车道栏杆 51833.86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九(1) 散水 29994.08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九(2) ***道面50厚C25细石混凝土 42872.15 178-192号土建工程造价清单第九(3) 车道集水沟铸铁篦子 21734.6 178-192号室外工程造价清单第一(3) 地漏 178-192号室外工程造价清单第一(4) 排污泵(含阀门、接头) 二 合同外增加工程及钢筋、混凝土调价增(减)费用 1132449.76 三 *花园从*酒店公司付款税金 649988.52 四 结算金额(一+二+三) 23282438.28 被告***持有一份日期为2022年3月1日的《收据》,收款单位签名为“***”,收据内容为“今收到****178-192号住宅建安工程结算款150万,附结算清单含税金总价23282438.28元,其中买旧钢管抵扣5935724.5元、通过沥**1100万、通过*4999911.73元、通过**1346802.05元,承诺未完工程收款后一个月完成”。 2022年6月8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债权确立通知》照片及电子版;2022年6月14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关于*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返还工程款的通知函》《关于*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多收税金款返还的通知函》照片及相应的文字内容;2022年6月15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照片;2022年6月2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关于督促完成高力科技中心未完工的工程内容及以债权抵扣工程款的通知函》照片及电子版,并表示“王老板,请你方按上述通知完成相关规定内容,详见上述函件,**”。 上述《关于*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返还工程款的通知函》认为两原告承诺收到结算款150万元后继续完成未完工工程,截至2022年6月13日,两原告仍未完工,未完成的工程内容对应工程款1398479.68元,要求两原告返还该款项。 上述《关于*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多收税金款返还的通知函》认为原告申报的结算清单多列税金649988.52元,依据涉讼合同的约定,税金应由两原告承担,649988.52元为多收款项,要求两原告返还。 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为被告***向两原告作出,内容为“依据《*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你方应向我返还税金、返还工程款及支付违约金合计5461162.07元。对于上述债权,我已于2022年6月10日将43%的份额即2348300元转让给*公司……”。 上述《关于督促完成高力科技中心未完工的工程内容及以债权抵扣工程款的通知函》为*公司向两原告作出,内容为“2022年3月16日,我司曾发函通知你方须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未完工程整改,否则我司将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及追究你方责任。同时,根据《*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约定,你方对***有未履行完的债务5461162.07元。2022年6月10日,***将债权的43%即2348300元转让给我司,并依法通知了你方。现我司再次发函通知你方:1.你方须尽快完成未完工的第一期工程内容……2.以我司对你方享有的债权2348300元抵扣应付工程款2347060.19元……”。 另查明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被告沥桂公司发出《调价通知书》,载明:从2018年8月5日零时起,*公司生产供应的各等级混凝土在2018年8月5日前最新单价基础上调升30元/立方米,其他标号及润泵砂浆以此类推,同时按新价格结算。被告沥桂公司、原告***分别在“需方确认”处**、签名。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被告沥桂公司发出《调价通知书》,载明:从2018年10月20日零时起,*公司生产供应的各等级混凝土在2018年10月20日前最新单价基础上调升30元/立方米,其他标号及润泵砂浆以此类推,同时按新价格结算。被告沥桂公司、原告***分别在“需方确认”处**、签名。 另查明二,*公司(发包方、甲方)、两原告(承揽方、乙方)签订《*酒店塔楼十五层至三十八层砌砖、混凝土窗台、构造柱和过梁工程承揽合同》,约定乙方以包所有人工、包材料、包工具、包机械、包多次分段施工、**转材料、包措施费用、***、包安全、包食宿、包质量、包工期的方式承揽千灯湖国际五星级酒店西区塔楼十五层至三十八层砌砖、混凝土窗台、构造柱和过梁工程,合同总工程款约6826570元,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工期:自2020年9月12日起开工至2020年11月10日止全部完成竣工;等等。 另查明三,*公司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成立,被告***自2015年6月4日起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 *公司于1995年2月22日登记成立,被告***自1995年2月22日起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截至2022年5月10日,*公司为**参加了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的社会保险。 另查明四,**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是***的员工,负责财务出纳工作;受***委托,**就*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与***沟通。 *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是*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双方于2018年9月3日签订《*花园180、181、182号住宅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以***提供土地、*公司提供资金的方式合作建设*花园三栋别墅,工程款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须提供发票予*公司;*公司接到***关于*花园住宅工程款的付款通知,于2020年11月20日支付工程款3691655.81元、于2020年12月4日支付工程款1308255.92***福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由于*公司与育福隆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为完善双方的财务手续,双方签订《*酒店塔楼十五层至三十八层砌砖、混凝土窗台、构造柱和过梁工程承揽合同》作为育福隆公司的开票依据,后*公司收到育福隆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金额比付款金额少49100.62元;育福隆公司从未施工过《*酒店塔楼十五层至三十八层砌砖、混凝土窗台、构造柱和过梁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 **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是***公司的员工;2021年1月8日,**受***委托向***名下账户支付了1346802.05元用以支付《*花园178-192号住宅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的工程进度款,**不认识***、育福隆公司,除上述受托付款外,**与***、育福隆公司无任何经济来往。 诉讼中,两原告**:**向原告***转账的1346802.05元不是涉讼工程项目的款项;2019年前后,被告***及其关联公司有多个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款的接收比较频繁,被告***财务人员在2019年要求原告***先行签写多本空白收据,方便财务以后转账给原告***后结合实际银行流水做账,内容以实际到账时间及实际数额为准,原告***相信了财务以实际到账为准的说法,提前签写了几本空白收据给被告***的财务;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交过结算清单,结算清单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材料,被告***的证据6《收据》的内容是涉讼纠纷产生后伪造的;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总工程款23282438.28元-被告***支付至被告沥桂公司的1100万元,原告会计能力有限,不清楚总工程款23282438.28元的具体构成,只认可被告***主张的工程款总额,不认可分项。 被告*****:结算清单是原告***带到现场交接的,由***的项目负责人**签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就涉讼工程,被告***与被告沥桂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沥桂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施工、被告沥桂公司按比例收取管理费,两原告又与被告***直接签订涉讼合同,故两原告属挂靠被告沥桂公司承包涉讼工程,涉讼合同及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关于工程款。无效合同项下已完成工程部分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进行处理,被告***应支付两原告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予两原告。两原告主张涉讼工程的总工程款为23282438.28元,被告***仅支付了1100万元。被告***辩称已按两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付清工程款,原告***出具《收据》作为收款凭证,部分工程内容未按约定完成,两原告结算时多收工程款。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涉讼工程的总工程款。被告***提供的结算清单记载的制单人为两原告,签收人为被告***方的人员,两原告主张其没有向被告***提交过结算清单、结算清单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材料,但两原告主张的总工程款数额与结算清单中的结算金额相同,而两原告作为承包人,主张不清楚总工程款的具体构成显然有悖常理,本院对结算清单为两原告制作并送达予被告***予以采信。被告***根据该结算清单向两原告付款,表明被告***认可该结算清单。结算清单载明结算金额为23282438.28元,本院据此确认涉讼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3282438.28元。二、关于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两原告主张原告***应被告***的要求预先签写了《收据》,《收据》的内容是被告***伪造的。经审查,第一,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向被告沥桂公司转账1100万元,被告***通过被告沥桂公司支付涉讼工程的工程款1100万元;第二,原告***在与被告***方人员**2019年12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其向被告***购买旧排栅管、价款500多万元,后被告***方人员**于2021年1月5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对账表格,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对账表格中载明:合同金额2150万元,被告***第一次付款500万元(走沥**),第二次、第三次付款为抵扣工地废旧物资,合计金额为5935724.5元(5044319.5元+891405元),第四次付款3691655.81元、第五次付款1308255.92元,合计金额为4999911.73元,结合被告***向被告沥桂公司付款的时间、金额可知,对账表格中的第四次、第五次付款即为*公司向原告育福隆公司转账的款项,即两原告向被告***购买旧钢管抵扣涉讼工程的工程款5935724.5元、被告***通过*公司支付涉讼工程的工程款4999911.73元;第三,**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向原告***转账的1346802.05元是代被告***支付涉讼工程的工程款,两原告虽主张**转账的1346802.05元不是涉讼工程的款项,但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的性质、用途,本院对**支付的1346802.05元属被告***支付的涉讼工程的工程款予以采信。综上,两原告、被告***就涉讼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3282438.28元,被告***已支付23282438.28元(买旧钢管抵扣5935724.5元+通过*公司支付4999911.73元+通过沥桂公司支付1100万元+通过**支付1346802.05元)予两原告,不存在欠付,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2082438.28元及利息、被告沥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原告对欠付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均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上分析,《收据》记载的“今收到****178-192号住宅建安工程结算款150万,附结算清单含税金总价23282438.28元,其中买旧钢管抵扣5935724.5元、通过沥**1100万、通过*4999911.73元、通过**1346802.05元,承诺未完工程收款后一个月完成”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原告申请对《收据》中“***”签名与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两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均没有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返还工程款、税金的问题。结算清单载明有17项内容未施工、先结算,两原告收到结算款后一个月内完工,两原告作为施工方,未举证证明已完成该17项施工内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主张两原告返还该17项施工内容对应的工程款,本院予以采纳;经核算,该17项对应的工程款为1398479.69元,被告***已于2022年6月15日通知两原告其将该债权的43%转让予*公司,结合被告***的主张,本院对被告***主张两原告返还1398479.68元的57%即797133.42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结算清单载明“*花园从*酒店公司付款税金649988.52元”,就被告***通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公司也确认两原告开具了发票,本院对被告***主张两原告应返还上述税金649988.52元不予采纳,对被告***诉请两原告返还税金370493.46元(649988.52元×57%)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或损失的问题。涉讼合同约定涉讼工程的总工期为365日历天,从被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下发的开工文件起到所有别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该约定的工期截止时间存在矛盾,本院确定工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被告***提供的《工程开工令》,没有送达予两原告的凭证,两原告亦不确认,本院确认涉讼工程的开工时间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即179号-192号住宅的开工时间为2018年9月5日,178号住宅的开工时间为2019年2月3日。经核算,179号、180号、183号、184号、188号、189号住宅迟延完工110天,181号、182号、190号、191号、192号住宅迟延完工280天,185号、186号、187号住宅迟延完工477天,178号住宅迟延完工326天。涉讼合同无效,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也无效。而且,涉讼合同并未约定由两原告垫资施工涉讼工程,涉讼工程自2018年9月5日开工,于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4日***工验收备案,被告***自2020年1月才开始支付工程款,至2020年12月24日才支付15935636.23元(通过沥桂公司支付500万元+买旧钢管抵扣5935724.5元+通过*公司支付4999911.73元);另外,涉讼工程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3月23日陆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其中8套住宅的土地在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才涂销抵押登记,导致不动产权证书延迟取得,被告***至2021年3月23日才支付工程款17282438.28元(15935636.23元+通过**支付1346802.05元),尚未达到合同总额的95%。综上,被告***支付工程款存在滞后,未有证据证明涉讼工程迟延完工的原因完全在于两原告,被告***主张两原告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或损失3412693.87元,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被告***诉请两原告支付违约金1945235.51元(3412693.87元×57%)不予支持。 原告申请对被告***提供的《工程开工令》中“***”签名与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没有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育福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工程款797133.42**被告(反诉原告)***;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育福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94.2元(育福隆公司、***已预交),****公司、***负担。反诉费15851.45元(***已预交),由***负担9966.45元,****公司、***负担588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8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康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表: 工程名称 取得施工许可证日期 土地证号 土地抵押登记日期 土地抵押注销日期 竣工验收备案时间 不动产登记日期 不动产权证号 178号住宅 2019-2-3 国用(2000)特100241号 2020-2-28 2020-9-27 2020-12-24 2021-3-23 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9号 179号住宅 2018-9-5 国用(2000)特100244号 2013-12-24 2018-7-20 2019-12-23 2020-4-13 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5号 180号住宅 2018-9-5 国用(2000)特100243号 2020-2-28 2020-9-27 2019-12-23 2020-10-13 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1号 181号住宅 2018-9-5 国用(2002)特100092号 2020-2-28 2020-9-27 2020-6-10 2020-10-13 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1号 182号住宅 2018-9-5 国用(2002)特100094号 2020-2-28 2020-9-27 2020-6-10 2020-10-13 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0号 183号住宅 2018-9-5 国用(1999)特01336号 2012-3-6 2013-10-12 2019-12-23 2020-4-10 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8号 184号住宅 2018-9-5 国用(1999)特01323号 2020-2-28 2020-9-27 2019-12-23 2020-10-13 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9号 185号住宅 2018-9-5 国用(1999)特01337号 2014-11-24 2020-10-30 2020-12-24 2021-3-22 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8号 186号住宅 2018-9-5 国用(1999)特01459号 2020-2-28 2020-9-27 2020-12-24 2021-1-19 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7号 187号住宅 2018-9-5 国用(1999)特01454号 2014-11-24 2020-7-23 2020-12-24 2021-1-19 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3号 188号住宅 2018-9-5 国用(1999)特01326号 2020-2-28 2020-9-27 2019-12-23 2020-10-13 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7号 189号住宅 2018-9-5 国用(1999)特01327号 2018-3-29 2018-7-20 2019-12-23 2020-5-27 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2号 190号住宅 2018-9-5 国用(1999)特01462号 2020-2-28 2020-9-27 2020-6-10 2020-10-13 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5号 191号住宅 2018-9-5 国用(1999)特01456号 2020-2-28 2020-9-27 2020-6-10 2020-10-13 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5号 192号住宅 2018-9-5 国用(2000)特100242号 2020-2-28 2020-9-27 2020-6-10 2020-10-13 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