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492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自编711号、自编7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水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钟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林某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诉被告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誉公司)、***、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峻峰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建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钟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18年在广州天慧路龙粤大厦工地做工,2019年6月17日完工,至今拖欠工程款30000元未付清。2019年7月19日,在新塘街道办事处、劳监部门等领导协调下,双方愿意立下协议书,工程款应于工程验收合格2个月内付清,但该款至今仍未付清。现我起诉要求被告林某某向我支付工程款30000元,并由被告林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受理费。
被告建誉公司辩称:涉案纠纷的项目为广州天慧路龙粤科技大厦消防项目,该项目由我公司承包负责,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为广州盛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况公司),被告***为盛况公司施工队的工人,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原告***所提供的协议书显示被告***私下未经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签署,该协议书并未加盖我公司公章,我公司未收过原告***的保证金,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17日验收合格,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工程由被告林某某分包,被告林某某再把其中一部分工程交给原告***,原告***的款项应由被告林某某支付,我是被告林某某的雇员。原告***一直没有为被告林某某进行工程收尾整改工作,应扣减我们进行工程整改支出的款项,剩余款项由被告林某某支付给原告***。
被告林某某辩称:涉案工程实际由我总承包,我将涉案的消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我确认原告***分包该工程的工程量合计377024元,我已向原告***支付294249元,并委托被告建誉公司向原告***支付52775元,尚余款项30000元未付。被告建誉公司已于2019年6月17日对涉案消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消防部门已于2019年8月验收通过,但该工程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我通知原告***进行维修,遭到原告***拒绝,我找了其他工人进行维修,为此支出了工人维修的劳务报酬19600元,现我同意扣减该19600元后,差额款项10400元由我支付给原告,不需要被告建誉公司和***承担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姚某某作为甲方现场代表与原告***作为乙方现场代表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消防水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载明甲方将龙粤移动电子商务大楼消防水工程劳务分包给乙方;乙方必须保证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分包工程验收达到质量等级要求后,双方办理结算及财务手续时,预留分包价款5%作为分包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竣工试水验收后无问题2个月内全部结清。之后,原告***认为尚欠工程款至今未支付,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林某某表示姚某某和被告***均为被告林某某的雇员,两人均代表被告林某某与原告***协商,涉案工程实际由被告林某某分包给原告***,同意相应工程款由被告林某某支付给原告***,不需要被告建誉公司和***承担支付责任;原告***对此没有异议,确认涉案工程由被告林某某发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林某某建立承包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建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明确于本案中仅要求被告林某某支付尚欠工程款30000元,不要求被告建誉公司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林某某确认尚余工程款30000元未支付给原告***,该款在工程验收合格两个月内付清,该款项应扣减其另找工人整改支出费用19600元后,同意差额款项104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和被告建誉公司、林某某均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17日验收完成。
被告建誉公司提供了劳务分包合同,用于证明建誉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盛况公司。被告建誉公司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用于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17日验收合格。
被告林某某提供了姚某某作为发包方与原告***作为分包负责人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消防水分包工程量》,载明工程量为377024元,已付294249元,2019年7月19日付工资款52775元,余款30000元(质保金)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付清。被告林某某提供了《龙粤大厦消防系统需整改处理事项》及照片,用于证明原告***所承包的工程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被告林某某提供了工人劳务费用签收收据,用于证明被告林某某为工程整改支出工人劳务费用19600元。被告林某某通知了工人***2、***2到庭,***2、***2表示两人均为被告林某某的员工,龙粤工地消防水整改工作由两人完成,并由林某某向两人支付了整改劳务费用共19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于诉讼过程中表示姚某某和被告***均为被告林某某的雇员,两人均代表被告林某某与原告***协商,涉案工程实际由被告林某某分包给原告***;原告***对此没有异议,确认涉案工程由被告林某某发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林某某建立承包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建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结合原告***提交的《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双方的上述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之间建立合同关系。
原告***明确于本案中要求被告林某某支付尚欠工程款30000元,不要求被告建誉公司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林某某对此确认尚余工程款30000元未支付给原告***,该款在工程验收合格两个月内付清,该款项应扣减其另找工人整改支出费用19600元后,同意差额款项1040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林某某提供了《龙粤大厦消防系统需整改处理事项》、照片和工资签收收据予以证明,并通知了工人***2、***2到庭。考虑到原告***和被告建誉公司、林某某均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17日验收完成,现被告林某某提供的《龙粤大厦消防系统需整改处理事项》和照片未经原告***签名确认,不足以认定原告***所做工程仍存在需整改的问题。同时被告林某某虽提供了工人劳务费用签收收据,并通知了工人***2、***2到庭,但***2、***2表示两人均为被告林某某的员工,可见***2、***2与被告林某某存在利害关系,上述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林某某实际另请工人进行工程整改、因此支出劳务费用及劳务费用的具体金额。据此,被告林某某于本案中要求扣减整改支出费用196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于本案中要求被告林某某支付尚欠工程款3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30000元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峻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小敏
麦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