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5295号
原告: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茶光村工业园1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9218Q。
法定代表人:张学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民,广东德纳(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椒吧里健康派湘菜馆,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亭社区梅林路83号怡景大厦二层东面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7PE56P。
法定代表人:刘冬辉。
原告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椒吧里健康派湘菜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3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516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肖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