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千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9489号
原告: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茶光村工业园**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9218Q。
法定代表人:张学洋
委托代理人:谢新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赖屋山新村三和国际**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95423。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千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92元(原告未交纳),无须退费。
审判员  计晴
书记员  周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