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木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8217号
原告: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茶光村工业园1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9218Q。
法定代表人:张学洋,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889166。
被告:深圳市森木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路凤山大厦东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K6A6M。
原告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森木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89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铭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