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8519号之二
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东区一路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00弄3号702-7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诉讼保全费2,129.64元,由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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