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889号
原告:苏州旭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横塘迎宾路35号2幢13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彬,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00弄3号702-7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旭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旭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