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08号
申请人:无锡市钱桥强力装饰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WPJG162,住所地无锡市五洲国际装饰城F3区145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沈小皓,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申请人:上海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75841492A,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00弄3号702-7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钱桥强力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沈小皓、上海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沈小皓、上海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无锡市钱桥强力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