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513号
原告:山东广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佳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武,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安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宪成,总经理。
被告: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蒙山北路与北京路交汇处滨河新天地B1号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MEDTH8H。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平,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凡,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广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安金置业有限公司、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广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7元(已减半),由山东广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