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丘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636号
原告:安丘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10号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桥梁分公司基地办公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钟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丘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杨奎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