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10号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桥梁分公司基地办公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54282E。

法定代表人钟璧。

被执行人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支路1号8幢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094233XP。

法定代表人黄海滨。

被执行人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93C0G。

法定代表人黄海滨。

被执行人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18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YJ14G。

法定代表人林友威。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北环大道和彩田路东南角新浩壹都B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YFE6B。

法定代表人谢四宝。

被执行人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北环大道和彩田路东南角新浩e都B座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W3Q2N。

法定代表人谢四宝。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941068.2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存款、财付通账户存款、京东账户存款、保险、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对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人民币213681.94元,支付本案受理费6672元、保全费5000元后,剩余款项202009.94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经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其住址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滕 树 全

执行员 杨 正 达

执行员 欧阳爱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少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