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恢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10号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桥梁分公司基地办公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54282E。
法定代表人钟壁。
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伦健身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路与人民路交汇处龙胜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452796。
法定代表人龙春花。
被执行人龙春花,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临桂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春花、深圳市凯伦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7674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伊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