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恢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男性,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伦健身运动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路与人民路交汇处龙胜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452796。
法定代表人龙春花。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伦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9]2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9]21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9]21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伊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