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坳三路10号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桥梁分公司基地办公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54282E。
法定代表人:钟璧。
被执行人: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北环大道和彩田路东南角新浩e都B座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W3Q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北环大道和彩田路东南角***都B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YFE6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93C0G。
法定代表人:黄海滨。
被执行人: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18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YJ14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0497、3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2)粤0304执恢206号案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8698.79元,扣除诉讼费4037.47元、执行费1743.7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22917.56元。本院(2022)粤0304执恢207号案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4255.65元,扣除诉讼费7905.11元、执行费4281.0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92069.50元。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何 峰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