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1271号
原告:昆山驰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芦北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08Y32G。
法定代表人:向美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上海旭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84号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DG274。
法定代表人:朱海珍。
被告:上海慧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70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7818636E。
法定代表人:唐琦龙。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昆山驰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慧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山驰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3677元,保全费2770元,两项合计6447元,由原告昆山驰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丽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