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7538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唐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丽,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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