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社区康达尔工业园1栋103(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0589508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3栋5-WN单元01号,组织机构代码70858137-3。
负责人:朱家约。
被执行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19032246-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1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17262.15元,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1292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6159元已依法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305执2265号案件执行完毕,依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睿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