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57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栋****单元**号。
负责人:朱家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军,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巨建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裕安一路****号宝鸿林大厦**楼B。
法定代表人:李添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勇,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号。
法定代表人:钟自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四建深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公司)、一审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1292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建深圳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司没有违约,无需向东方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3481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东方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建深圳分公司申请再审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四建深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四建深圳分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四建深圳分公司是否应向东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四建深圳分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涉案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以及双方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合同解除问题,因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四建深圳分公司以东方公司拖延施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东方公司则主张施工进度迟延系因四建深圳分公司未提供施工图纸所致,四建深圳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合同第12.2条约定,四建深圳分公司有义务为涉案工程提供相应施工图纸一套,四建深圳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东方公司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东方公司施工的依据,东方公司所提交的有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并盖章的2014年12月30日工作联系函表明其直至2014年12月30日仍在催促解决施工图纸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认定东方公司未能依照约定进度施工是因四建深圳分公司未提供经审核确认的图纸所致,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四建深圳分公司未依约提供施工图纸情况下,工期应相应顺延,四建深圳分公司主张东方公司逾期施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施工进度迟延是四建深圳分公司原因所致,四建深圳分公司无权以此解除合同,其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东方公司有权要求四建深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一、二审法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将约定的违约金由合同总价款10%调整至3%,判决四建深圳分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3481元,裁处恰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四建深圳分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洪望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彤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