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518号
申请人深圳市合兴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碧新路2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87829G。
法定代表人吴雄龙。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湖社区6区供销大厦1101、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50850T。
法定代表人林亿家。
申请人诉上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6982.02元的财产。同时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6982.0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龙美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瑞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