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38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湖社区6区供销大厦1101、1102。
法定代表人:林亿家。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人民政府。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颜少珠
人民陪审员  潘旭瑞
人民陪审员  杨世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玉琴
书 记 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