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21民初27号 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临江工业园塘尾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977308351。 法定代表人:陈焕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湖社区6区供销大厦1101、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50850T。 法定代表人:林亿家。 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内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