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亿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4民终2211号
上诉人淮南市亿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塑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超幕墙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兴塑胶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技超幕墙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技超幕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技超幕墙公司基于租赁对厂房拥有占有权的事实认定错误。1.亿兴塑胶公司首先与淮南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合同入驻产业园进行生产,后经产业园区管委会协调,要求两公司合并,重新入驻产业园。因此,亿兴塑胶公司与产业园区管委会于2018年9月25日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为加快企业发展,优势互补。淮南市亿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技超幕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建设门窗加工基地项目,并于2018年申报规模以上企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从这份协议可以看出,亿兴塑胶公司与技超幕墙公司是共同入驻产业园,并不是技超幕墙公司先入驻,当时亿兴塑胶公司与技超幕墙公司协商两公司予以合并,合并后的公司重新命名为安徽技超幕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并以该新公司的名称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签署新的入驻协议,所以该“技超公司”非彼“技超公司”。所以技超幕墙公司在亿兴塑胶公司与产业园签署协议的当天重新签署入驻协议。另2019年1月21日,亿兴塑胶公司与技超幕墙公司共同向区统计局出具说明“为了拓展业务,合理平衡国内外销售比例,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亿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名称为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门窗加工基地项目是由合并后的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包括由合并前淮南市亿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投资的部分。特此情况说明”。故对涉案厂房的占有,是双方共同的占有,与产业园区管委会形成的租赁关系,系双方共同与产业园区管委会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且该关系得到技超幕墙公司与产业园区管委会得认可,新的安徽技超幕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产业园区管委会签署的入驻协议。二、一审法院仅考虑《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进行裁决法律适用不当。本案合并成功与否并不是本案判断亿兴塑胶公司丧失占有该厂房的法律基础,双方实际上形成了新的合伙关系。亿兴塑胶公司在第一小点已经充分论述,此“技超公司”非彼“技超公司”的事实。基于此,亿兴塑胶公司与技超幕墙公司之间已经共同投资兴建了涉案厂房,并成立了新的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仅就占有的股权尚未明晰,这仅是双方之间内部投资事宜的纠纷,未采取注册新公司的法律手续,但该事实亦形成了合伙法律关系。从现有得证据不能否认双方共同投资的事实以及共同以新公司占有该厂房的事实。三、一审法院的裁决不明确,不具有可执行性。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亿兴塑胶公司部分返还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返还的具体位置。从一审法院的裁决来看,认可亿兴塑胶公司与技超幕墙公司当初共同投资兴建厂房的事实。只是一审法院混淆了合伙关系的法律事实,替技超幕墙公司进行了合伙清算。
技超幕墙公司辩称,1.技超幕墙公司与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入住合同,取得案涉厂房的占有使用权。后因业务发展,要求亿兴塑胶公司搬离案涉厂房,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双方并未形成新的合伙关系,技超幕墙公司也没有对厂房的取得进行任何投入。一审提交的相关单据均系在使用期间正常交纳的水电费。3.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亿兴塑胶公司返还案涉厂房,判决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因案涉厂房全部归技超幕墙公司合法占有,不存在进行分割也无需明确返还的四至。
技超幕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亿兴塑胶公司将占有技超幕墙公司租赁的淮南现代产业园区1#标准化厂房返还至技超幕墙公司;2.本案的诉讼费由亿兴塑胶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技超幕墙公司与亿兴塑胶公司系淮南现代产业园区入驻企业。2018年3月12日,产业园区管委会与亿兴塑胶公司签订《年产5万套出口环保型塑钢窗项目招商合同》,产业园区管委会将淮南现代产业园区4号标准化厂房一楼东部及二楼整层标准化厂房出租给亿兴塑胶公司,租赁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亿兴塑胶公司2018年若达不到规上企业,一年后产业园区管委会有权终止合同。 2018年9月25日,技超幕墙公司与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淮南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入驻合同书》,约定产业园区管委会以租赁形式向技超幕墙公司提供1#标准化厂房1层,面积约6500平米,租赁期限10年。 2018年9月25日,产业园区管委会与亿兴塑胶公司签订《关于年产5万套出口环保型塑钢窗合同的补充协议》,载明:为加快企业发展,优势互补。亿兴塑胶公司与技超幕墙公司合作,共同建设门窗加工基地项目,并于2018年申报规模以上企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年产5万套出口环保型塑钢窗项目招商合同》,亿兴塑胶公司缴纳水电费后,双方互不相欠。本协议签订后生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技超幕墙公司与亿兴塑胶公司入驻淮南现代产业园1#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 2019年1月21日,技超幕墙公司与亿兴塑胶公司共同向区统计局出具《关于门窗加工基地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载明:为了拓展业务,合理平衡国内外销售比例,技超幕墙公司与亿兴塑胶公司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技超幕墙公司。门窗加工基地项目是由合并后的技超幕墙公司投资建设,包括由合并前亿兴塑胶公司投资的部分。特此情况说明。 因技超幕墙公司与亿兴塑胶公司就合并的事项没有谈妥,截至目前技超幕墙公司与亿兴塑胶公司各自经营。2021年3月24日,技超幕墙公司向亿兴塑胶公司邮寄《函》,载明:2018年9月25日,我司与淮南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淮南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入驻合同书》,约定淮南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租赁形式向我司提供1#标准化厂房1层,面积约6500平米,租赁期限10年,合同签订后,我司顺利入驻上述厂房,从事生产经营。因前期业务较少,我司租赁厂房未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在贵司强烈要求下,贵司已无偿入驻我司租赁的部分标准化厂房至今。现我司经营规模逐步扩大,我司原使用面积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为此,我司多次要求贵司搬离我司租赁上述厂房,但贵司至今拒绝搬离。鉴于此,我司正式函告贵司,于收到本函15日内搬离我司租赁的厂房,同时将厂房恢复原状交付我司,如逾期未搬离,我司将采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贵司承担,望贵司思之慎之,以免诉累!运单详情收件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16时44分21秒,但无快递回执单,亦无法查询电子快递信息。 由于亿兴塑胶公司未能返还占有物,技超幕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另查明,技超幕墙公司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亿兴塑胶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技超幕墙公司租用产业园区管委会1#标准化厂房,技超幕墙公司基于租赁而对该厂房有权占有。技超幕墙公司基于与亿兴塑胶公司合并的原因,允许亿兴塑胶公司与其共同入驻淮南现代产业园1#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因技超幕墙公司与亿兴塑胶公司就合并的事项未谈妥,技超幕墙公司要求亿兴塑胶公司搬离技超幕墙公司租用的产业园区管委会1#标准化厂房1层,亿兴塑胶公司因技超幕墙公司主张权利而失去占有淮南现代产业园1#标准化厂房1层的法律基础。由于技超幕墙公司向亿兴塑胶公司邮寄的函件无快递回执单,无法查询电子快递信息,且技超幕墙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前明确要求亿兴塑胶公司搬离,故亿兴塑胶公司自收到起诉书副次日即2021年5月29日起占有厂房的行为属非法占有。因此,技超幕墙公司有权请求亿兴塑胶公司返还占有物。关于亿兴塑胶公司的各项抗辩理由,均不予采信,至于其主张的投入损失,若双方存在约定,可另案予以主张。 综上所述,对技超幕墙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淮南市亿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占有的淮南现代产业园1#标准化厂房1层部分返还给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淮南市亿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亿兴塑胶公司认为其与技超幕墙公司之间因存在合伙关系而合法占有涉案厂房。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经查,亿兴塑胶公司与技超幕墙公司确曾有商谈合伙事宜,但因双方在股权人事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另外,根据亿兴塑胶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2018年9月25日以后园区催缴通知单和水电费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催缴和缴费所针对主体仅是亿兴塑胶公司,并未涉及技超幕墙公司。而且,本案二审期间,亿兴塑胶公司亦认可其虽然于2018年9月25日入驻淮南现代产业园1#标准化厂房,但双方仍各自以本公司的名义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双方的财产及收益亦归各自所有。这与亿兴塑胶公司上诉称其与技超幕墙公司之间是合伙关系,合并后双方以“新的技超幕墙公司”的名义对外统一经营相矛盾。同时也不符合合伙企业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规定,故亿兴塑胶公司上诉称现技超幕墙公司系其与原技超幕墙公司共同成立的新公司,并非原技超幕墙公司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案涉厂房系由技超幕墙公司租赁,亿兴塑胶公司与产业园区管委会之间就案涉厂房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在技超幕墙公司不同意其继续占有使用的情况下,亿兴塑胶公司拒不返还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认为技超幕墙公司有权请求亿兴塑胶公司返还占有物并无不当。因亿兴塑胶公司所返还的是其现占有使用的全部厂房,不存在分割问题,故一审判决亿兴塑胶公司将其现占有使用的厂房返还给技超幕墙公司,该判决结果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的。综上,亿兴塑胶公司上诉称其与技超幕墙公司之间因合伙关系合法占有涉案厂房以及一审判决其返还占有案涉厂房不具有可执行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亿兴塑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亿兴塑胶公司与技超幕墙公司之间是否基于合伙关系成立了新公司,技幕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亿兴塑胶公司返还案涉厂房,一审判决亿兴塑胶公司返还案涉厂房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淮南市亿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雪霞 审 判 员 王元元 审 判 员 李 侠
法官助理 苏甜甜 书 记 员 魏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