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100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士虎。
委托代理人:胡学鹏。
被执行人:***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梅菊。
申请执行人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12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8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8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以祥
审判员  王红霞
审判员  于 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怀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