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06民初27775号 原告:广东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1、杨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天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6335元;2.判令***从2022年4月15日起(应还款日期)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判令***支付天某公司因此而产生的律师咨询费5000元;4.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承接天某公司“汽车小镇地块一施工总承包工程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喷淋系统)”的施工工程,天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部付清该项目的工程款给***,但***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发放工资给工人造成拖欠工人工资,故***向天某公司借款116335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承诺在2022年3月21日前返还给天某公司,但时至今日***经天某公司多次催促依然没有返还借款,为维护天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27日,***出具《借条》,确认承接了天某公司《汽车小镇地块一施工总承包工程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喷淋系统)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施工任务,至今天某公司按分包合同约定已全部付清上述分包合同的工程款(含全部工人工资),但由于***原因在上述分包合同中***尚欠工人工资共计116335元,现向天某公司借款116335元用于支付在上述分包合同中尚欠工人工资,至此,***在上述分包合同中的全部工人工资已结清,该笔借款***承诺在2022年3月21日前返还给天某公司,否则,从2022年4月15日起按LPR的4倍计付利息给天某公司至全部偿还上述的借款止。如发生纠纷由天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的法院管辖,天某公司为追索上述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费用均由***承担。***在落款处签名摁手印确认。 同日,***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天某公司将其在2022年1月28日向天某公司借支的116335元直接代为支付给***与天某公司签订的汽车小镇地块一施工总承包工程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喷淋系统)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工人工资(工人工资名单及金额共116335元详见后附),以此为据。后附汽车小镇消防工程《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17名工人均签名确认应发工资数额共计185525元(含代签名),***手写载明其中7名工人的工资共计69190元已于1月27日前支付,剩余116335元未支付。 2022年1月28日,天某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尾号9386账户分别向《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中另外10名工人指定账户转账共计116335元,各人金额均与明细表中确认的应发工资金额一一对应。***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天某公司汽车小镇项目进度款借支116335元,直接支付到本班组手上工人工资卡。 本案诉讼中,天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同意,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粤0106民初27775号民事裁定书,对***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另查,2022年1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 庭审过程中,关于案涉工程项目后续推进情况,天某公司称出借款项给***后***就没有继续施工了,天某公司员工向***发微信未收到回复,遂工程剩余部分天某公司另请施工团队负责了,但***施工部分天某公司已经全额付清。 本院认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权利。***向天某公司借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实,有《借条》《委托书》《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双方确认的金额与案涉工程队工人确认及收款的金额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案涉款项的金额和性质经双方核对确认,天某公司主张该116335元为借款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在《借条》中承诺2022年3月21日前偿还借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还款情况,天某公司依约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逾期利息应以合同成立时即出借款交付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8%为限。因此,***应当向天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63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633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至于律师费。天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了相应的律师费,天某公司要求***向其支付律师咨询费5000元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应当依约向天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163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633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元,由原告广东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负担2626元。财产保全费1102元,由原告广东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负担1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