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执2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峥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
法定代表人:陈旭群。
委托代理人:徐东林,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盛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尹春堂。
关于广州峥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盛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佛仲字第57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生效法律文书:(一)佛山盛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广州峥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其支付应付未付的合同“固定总价”工程款18万元;(二)佛山盛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签收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广州峥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迳付仲裁费3583元。因佛山盛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州峥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到庭协助调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基本户及一般帐户共计两个,冻结期限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30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将自行解除冻结。
三、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立即执行至今,未执行到位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执21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俊明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立志
书记员何俊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