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腾建设有限公司

虈先道、兴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2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绿城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晓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汤秀彬,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兴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2)豫05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2)豫05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96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