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腾建设有限公司

濮阳市声达广播电视科技有限公司、兴腾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5836号
原告:濮阳市声达广播电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昆吾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2445961W。法定代表人:雷玉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毫,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兴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绿城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9141070407940308XQ。法定代表人:赵晓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堂,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华龙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宋洪斌,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72868226XJ。
委托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与长庆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1241090217575408L。法定代表人:董德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朝,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谢永鹏,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声达广播电视科技有限公司诉兴腾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房地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声达广播电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声达广播电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声达广播电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亚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秀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