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腾建设有限公司

兴腾建设有限公司与邹运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1***50号
原告:兴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绿城路交叉口东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07940308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冠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运强,男,汉族,成年,住清丰县。
原告兴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邹运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运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兴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