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鼎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利好建筑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298号

保全申请人:陕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水合,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宝鸡市。

负责人:鹿勇。

被申请人: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范浪浪。

保全申请人陕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鼎**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下称四川利好宝鸡分公司)、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利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鼎**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及被申请人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74254.6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不动产和其他权利期限为3年,动产为2年,银行存款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龙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牛咏梅

书 记 员 马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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