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8民终1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928X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7楼7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蕤,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41317638M,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大道与金源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案涉项目消防无法通过验收的原因是江***药业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非上诉人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江***药业有限公司在签署案涉合同时,并未告知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2.消防无法通过验收的责任在被上诉人,上诉人没有义务一直等待被上诉人办理上述证件。该合同约定对上诉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应当予以变更。 江***药业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要求付款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4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2月20日,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江***药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消防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思达药业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为:厂区内现状消防设施工程按照原设计院报审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并报验收,保证甲方取得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协议第二部分“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约定:1.对工程价款和付款方式确定采用下述第1、2、3、4、5、6种方式;2.本工程为消防二次改造工程,全包项目工程:按照原设计院报审图纸施工,总工程款780000元整;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工程款20%,156000元整;4.消防工程施工一半后乙方提交书面申请支付合同价款的30%,234000元整;5.消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后支付乙方合同价款50%,390000元整;6.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1、2、3、4、5项进行支付消防改造工程款。合同第三部分“甲乙双方约定责任”中甲方责任约定:……2.甲方根据乙方申报要求,提供相关纸质资质文件,签字**。乙方提前告知甲方申报所需材料清单一份,以便甲方及时办理;乙方责任中约定:1.乙方确认可以在甲方目前资质、设施、图纸、设计方案等现有基础上,经过本合同施工内容的改造,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4.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或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而无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因此造成工期延期的,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责任。5.所有消防改造工程材料、器具均由乙方自行购买,质量应符合消防、住建等部门验收要求认可,并提供相关的产品检验报告。乙方所供材料,详见合同附件(报价清单)。6.乙方结合甲方现在实际情况,经乙方消防工程改造后,保证甲方拿到淮安市住建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协议签订后,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建设。江***药业有限公司分四次共付款406000元。 一审中,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1.江***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给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办理施工许可证情况说明》,主******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厂房时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才导致消防无法验收;2.江苏中浙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宁)消检测[2020]ZZXF/X-078号《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检测报告》,主张该工程建筑消防设施合格;3.2021年10月27日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函》,主*****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催告后至今没有回复,也没有支付尾款374000元。江***药业有限公司质证认为:1.资质证书不能证明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2.检测报告是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第三方公司出具,一次的检测结果合格不能说明案涉消防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合同明确约定质保期为取得验收报告后一年,江***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5日通知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涉消防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其中2021年7月5日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与江***药业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中明确回复“说明质量有问题了”;3.律师函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案涉消防工程至今不仅没有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在试用过程中还接二连三出现各种问题。 江***药业有限公司提供:1.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案涉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淮公消审[2013]第006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3.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给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的《证明》,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体规划方案及单体建筑已经该局审查通过,在规划方面均符合要求,具有合法性,项目规划方案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土地指标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4.江苏江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房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仓库二、仓**、厂房二、厂房三的安全性鉴定评级结果均为B级。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1.江***药业有限公司是医药企业,对消防要求比较严格,所以才在合同中约定了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但该公司是在施工结束后办证,江***药业有限公司才告知其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无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2.工程完工后已实际使用了2年多时间,应视为竣工验收,不得再以工程质量问题拒绝付款;3.2021年7月5日微信中回复的质量问题实际是设备有问题,不能够说明是质量问题。 一审另查明,江***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取得案涉厂房的不动产权证。2020年4月1日,盱眙县人民政府就“关于协调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印发《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12月29日,盱眙县人民政府再次就“关于解决开发区工业企业消防验收遗留问题的会办”印发《专题会议纪要》。 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2月20日,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江***药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消防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将思达药业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相应资质,案涉厂房也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明确约定乙方保证甲方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约定消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后支付乙方合同价款50%,现案涉工程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合同余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药业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案涉工程无法进行消防验收,经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乙方确认可以在甲方目前资质、设施、图纸、设计方案等现有基础上,经过本合同施工内容的改造,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可见双方对合同目的约定明确,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主张余款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主*****药业有限公司已实际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并支付余款,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并保证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均是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客观上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主张合同的全部对价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36元,减半收取计3718元,由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案涉《消防施工协议》第三部分中乙方责任第一点约定:“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可以在江***药业有限公司目前资质、设施、图纸、设计方案等现有基础上,经过本合同施工内容的改造,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第六点约定:“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合江***药业有限公司现状实际情况,经消防工程改造后,保证江***药业有限公司拿到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案涉《消防施工协议》第二部分第五点约定:“消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后支付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50%。”根据上述签订协议内容,在案涉项目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上诉人无权主张工程余款。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原因导致消防无法通过验收,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主张案涉合同显失公平,应予以变更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36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