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8062号
原告:沈阳富禹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老边乡东老边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兰台村。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交通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禹安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富禹安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60元,由原告沈阳富禹安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胜 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