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诺德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诺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拇指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91民初8383号
原告:深圳市诺德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强路**深荣大厦15G。
法定代表人:*一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坤,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拇指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香江金融中心大厦**301-1、301-2、301-3、301-19、301-20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诺德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拇指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深圳市诺德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诺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