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1967号
原告:宜宾市伟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A1-2-08地块6幢-8幢商业裙楼(含地下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345744902W。
法定代表人:李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忠勤,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1801913。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010579476。
被告: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2号1栋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2347795E。
法定代表人:张皓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廷海,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伟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原告发出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来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伟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娇娇
书 记 员 岳冬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