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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莱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天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7736号之一
原告:成都海莱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邓智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刚,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娟,女,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天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88号26层2605号。
法定代表人:胡洋。
第三人:四川中信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12号2栋4楼1号。
法定代表人:向方辉。
原告成都海莱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天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中信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海莱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海莱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海莱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成都海莱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海洋
人民陪审员  徐小蓉
人民陪审员  申敬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