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03民初9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2号1栋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234779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川0403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展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14××××8681账户内存款17302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2289××××4928账户内存款679260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5105××××0214账户内存款327822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5105××××1420账户内存款2256156元,共计冻结125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中展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14××××8681账户内存款17302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2289××××4928账户内存款6792602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14××××8681账户内存款17302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2289××××4928账户内存款679260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