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2154号
原告:成都天府见山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天工大道916号9栋1层2号附OL-06-202105002号。
法定代表人:杨燕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桃林,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2号1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皓虹,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天府见山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天府见山农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天府见山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