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财保14号
申请人: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1栋5楼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9460488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1603284。
被申请人: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2号1栋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2347795E。
法定代表人:张皓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成都银行交子大道支行账户(账号100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解放路支行账户(账号8921********)存款余额765340元采取保全措施,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4765100202200××××),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成都银行交子大道支行账户(账号1001********)存款余额38267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解放路支行账户(账号8921********)存款余额38267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