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03民初735号之二
原告:攀枝花市聚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275735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0665554,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
被告: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2号1栋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234779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聚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展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聚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聚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聚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4元,减半收取计111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32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聚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