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辖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51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谭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封账协议》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合同纠纷。《封账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合同18条约定由甲方单位所在地法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约定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属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辖区内,故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