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062号
原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区工业园弇山西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58769447。
诉讼代表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系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北路61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628382729R。
负责人:孙根林,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51号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887903290。
法定代表人:谭伟。
原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利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