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7688号
原告: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51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谭伟,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原告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鼎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段文澜
书 记 员 段文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