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8855号
原告:佛山市仚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沈村高墩工业区**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TJM4XB。
法定代表人:王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辉,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青市乐成镇宁康西路150号三楼东首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1。
原告佛山市仚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仚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计1892元(佛山市仚金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仚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