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财保243号
申请人:河北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大经北街18号花中城五金电料市场6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余。
被申请人:温州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150号三楼东首6间。
法定代表人:胡小丰。
申请人河北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6201706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170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薛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尹晓丹
书 记 员  韩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