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12214号
原告:河北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大经北街18号花中城五金电料市场6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宇康西路150号三楼东首6间。
法定代表人:胡小丰。
原告河北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