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6执10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汝城老文型材水管总汇,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卢阳镇。
经营者:范盛才,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特别委托代理人:何淑娜,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皮里。
申请执行人汝城老文型材水管总汇与被执行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26诉前调确3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汝城老文型材水管总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调查,因本案已经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城老文型材水管总汇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26执10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勋
审 判 员 陈一帆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詹 斌
书 记 员 李溪琴
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