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2民初129号
原告:***,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B座801-807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日,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7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