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942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B座801-807房。
被告:***,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