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942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B座801-807房。 被告:***,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