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13176号 原告: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健乐街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8760993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B座801-8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7268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方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