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B座801-807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112执9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徐 芳